2023年宁波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
【资料图】
发放情况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其到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经办机构应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非本地户籍人员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向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不符合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如符合本地就业援助条件的,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认定日期、援助对象类别和可享受的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登记证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制,仅限劳动者本人使用。
劳动者在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劳动者本人保管。
经办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注销情况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经办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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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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